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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4-19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Hu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Translators, HPA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翻译和外语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工作和学术交流,提高我省翻译工作者的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水平。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湖南省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规定,设立功能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支部建设和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确保本社会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本会挂靠单位为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秘书处设在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

(二)交流

(三)普及

(四)咨询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在外语语言、文化和翻译研究、教学及实际工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四)团体会员可以是大专外语院、系、部,各研究院,所,处事外贸机构,新闻出版单位和厂矿企业的情报室等。

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度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长、副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长、副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长、副长、秘书长任期5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长、副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九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须用于本章规程规定的学术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中。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事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了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048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四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核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本协会单位会费标准原为常务理事单位人民币捌百元/年,一般理事单位人民币伍百元/年,现已经调整为:

常务理事单位: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年;一般理事单位人民币壹仟元/年。该标准经20111026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开始执行。

 

湖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